西安交通大学公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9〕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以及家具类固定资产(以下统一简称“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按照“学校-学院-系所-领用人”进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及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及处置权归属学校,单位和个人根据学校授权可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仪器设备建账前应明确领用责任人(以下简称“领用人”),领用人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当实际使用管理人为非在编在岗人员时,必须落实一名在编在岗人员作为其领用人。
第六条办理仪器设备的资产建账时,领用人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完成资产预建账,待财务处报销手续完成后,完成正式资产建账。领用人应及时打印资产标签并粘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位置,并妥善保管资产建账报销凭证。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实行领用人负责制。领用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完好,高效使用。
第八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发生辞职、调离、校内调动、退休等情况时,应提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其领用的仪器设备移交落实到本单位(系、所)在编在岗人员负责。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学院内及学校各单位之间调拨。仪器设备调拨时,由资产原领用人或调出单位申请,资产新领用人和调入单位确认,国资处审核后完成。
第十条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放置校外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放置校外使用的,学院将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不得将学校仪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处置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交实〔2017〕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报废时,需满足使用年限超标等学校规定的报废条件,并由学院指定三位专家鉴定审核通过后,提出申请。报废资产严禁个人私自拆卸、变卖、丢弃,由国资处进行资产实物的验证回收后,完成资产下账。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通过执行。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