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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05年第一批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招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5-03-10 点击:[]

职聘[2005]01号

各院(部、直属系):

根据学校职务聘任工作的安排,本学期应聘教师高级职务岗位人员的校级答辩评议工作初步定于6月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核定

请各单位按照三年设岗规划进行核对,凡2004年教授、副教授岗位有空缺及2005年有岗位的学科,均可进行本次招聘;请各有关单位于3月14日前到人事处教师科将本单位04年空缺岗位和05年的岗位进行核对,以便学校及时统一刊登招聘信息。

二、任职基本条件

1.教授职务:校外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校内应聘者196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且到2005年12月底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对于外国语言文学、教育、艺术类学科,如不具有博士学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八年以上;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人员担任副教授职务十年以上;③获得学士学位并担任副教授职务十二年以上。

2.副教授职务:校外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2岁;校内应聘者196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2003年12月底以前取得博士学位),且到2005年12月底担任讲师职务满两年的教师;196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且到2005年12月底担任讲师满五年;对于少数经学校认定的特殊专业学科应聘者,如不具有硕士学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人员担任讲师职务六年以上;②获得学士学位并担任讲师职务八年以上。

3.讲师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班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教到2005年12月底满两年;获学士学位并进修过研究生主干课程,担任助教职务到2005年12月底满4年。

4.对于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特别优秀的应聘者,经学校审批可以适当放宽上述学历、学位、履职年限和年龄等条件,并参加学校集中答辩评审。

三、代表作送审

1.应聘者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论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或著作 3篇(部),作为通讯评议材料(应聘教授职务者一式5份,应聘副教授职务讲师任职年限不足者一式5份,应聘副教授职务讲师任职年限满足者一式3份)。

此外,海外人员还须提交2份国外专家推荐信。

2.代表作必须是应聘者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科学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或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学术性成果。

3.从2005年起,代表作将由学校统一送审,请各单位于4月1日前将应聘者的代表作和评审费(每份预交评审费200元,根据特邀评审人所在高校的实际收费情况多退少补)统一送交人事处教师科。

四、注意事项

1.从2005年起,建议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应聘教授、副教授岗位者实行聘期内有限次应聘的规定。凡前一年应聘教授未通过者须隔一年才可重新应聘。

2.从2005年开始,我校不再受理外单位委托的职务评审工作(包括非留校的在站博士后人员)。

3.未获授予副教授评审权的学院推荐的教师高级职务人选以及各单位拟从校外聘任的副教授以上职务者,必须参加校级答辩评议。

4.从2004-2005年期间,各学科外聘教师高级职务的比例不应低于40%。

5.属管理重心下移学院的应聘者还须符合应聘学院规定的条件。

人事处

200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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