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港教学科研板块启用,规范创新港教学科研板块房屋的分配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港教学科研板块房屋按照设计规划和内部空间的功能定位,主要分为研究院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两类。
第三条研究院用房包括各研究院与公共平台的教师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室、会议研讨室、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党政办公用房等。
第四条管理服务用房包括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学生公寓、校级党政办公用房、其他房屋等。
1.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公共会议室、公共研讨室、校务大厅、社团用房、物资仓库、网络数据机房、博物馆等,以及各建筑物内部的公共空间。
2.后勤保障用房包括食堂、物业用房、电梯间、设备间、卫生间、临时用工人员宿舍等。
3.校级党政办公用房包括机关与直属单位的党政人员办公室,以及党政人员专用的各类管理服务用房。
第五条创新港房屋满足研究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标准从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党政办公用房标准从严控制,定额核算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调减1㎡/人。
第二章 研究院用房的分配
第六条研究院用房分配按照“标准从优、人数核实、适当调整、使用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学校根据“双一流”建设方案、“十三五”规划以及学校审议通过的各研究院内涵建设方案,以2020年末各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教师规划人数为基础,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房屋配置水平(建筑面积200㎡/教师),结合学科差异、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及公共平台规划情况,确定各研究院创新港房屋预分配面积。
第八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预分配面积,结合前期建设规划和房屋结构的实际情况,相对集中、纵向全楼层分配,确定各研究院用房的具体位置,形成预分配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各研究院根据学校审定的预分配方案,制订本研究院房屋的整体使用方案。学校根据各研究院内涵建设目标,对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条各研究院按照学校论证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党委常委会审定方案进行房屋实物分配,交由各研究院启用入驻。
第三章 研究院用房使用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各研究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分配房屋用于注册开设公司,不得出租、转借或变相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各研究院制订房屋使用方案时,应考虑房屋结构的适用性。工科巨构的一层应尽量用作重型装备实验室,二层以上可作为轻装备实验室。生物、化学、核能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必须集中建设。
第十四条图书资料室和各类特殊教室由各研究院根据需求自行建设。建设图书资料室的研究院,应当在校图书馆的指导下,提高馆藏质量,做好特色服务和对外开放。
第十五条研究院用房由学校按照“墙白、地平、灯亮、网通、无吊顶”的标准进行基础装修,并为实验室区域预留各类母线管线接口。实验室内部二次装修所需经费由各研究院筹措。
第十六条各研究院因科研需要临时使用房屋的,可在创新港科研周转房中申请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各研究院在创新港开展对外合作。各研究院在合作过程中,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根据合作意向及时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科研院等部门沟通。经申请审批后,可采用冠名、建立联合基地或联合实验室等方式开展对外合作。
第十八条各研究院进驻创新港后,现有校区所用的相应房屋应全部交回学校。因特殊原因需在现有校区保留用房的,需经学校决策同意。
第十九条各研究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启用创新港房屋,逾期未启用的房屋由学校收回,并扣减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绩效津贴。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公房有偿使用机制,逐步推行以单位面积产出为核心指标的房屋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房屋资源配给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管理服务用房启用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管理服务用房的类型,结合部门职责,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服务用房的启用与运行,便于相关业务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1、创新港校领导办公室、校级党政办公用房、公共会议室、校务大厅等由党、校办负责;
2、公共教室和公共研讨室由研究生院负责;
网络数据机房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3、学生公寓由学生处和研工部负责;
4、社团用房由校团委负责;
5、食堂和临时用工人员宿舍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制订相应房屋的启用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包括装修与设备家具配置、启用时间、现有校区同类房屋安排、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涉及多部门工作内容的,由负责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优化完善,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各部门提出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教室、研讨室和会议室需统筹使用,面向全校开放,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管理服务用房不得擅自用于出租、转借、住宿、商业等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创新港商业布局由学校委托资产公司根据创新港科教板块的需要进行规划,并以此为基础做好出租出借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偿使用的房屋由学校统一管理,形成的收益全部上交学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