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Version
首页>>新闻信息>>学术动态>>正文
学术动态
【陕西日报】我院董新宇教授解读《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 时间:2021-08-13 点击:[]

制度创新的法治保障

董新宇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意味着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进一步规范、改革创新有法可依,也表明了陕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和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决心。

一、法治化的目标追求

自贸试验区建设有法可依。《条例》是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基础,是陕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做出的积极行动,标志着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条例》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金融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与监管、法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法治政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七章“服务与监管”部分,对于政府的权责进行了详细规范,使自贸试验区的“放管服”改革有法可依。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既需地方政府的持续努力,更需法律约束和保障。《条例》第八章“法治保障”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时,具体就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拥有的股权、知识产权、商业利润以及其他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对于创新的鼓励和保护

继续推动改革开放,鼓励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和核心。《条例》把对创新的鼓励和保护放在了首要位置。《条例》第五条对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试验活动予以了明确支持。

改革和创新一定会有风险,鼓励创新,就要降低人们为创新所承担的风险,容错纠错机制必不可缺。《条例》第六条对于愿意创新和改革的人员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可以大胆试、大胆闯,不断创新。同时,也划定了容错的范围和边界,最大程度保持改革创新的活力。

《条例》第六十六条赋予自贸试验区因改革创新需要,可以依法提请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规定。这一条款为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最大程度的法律保障。

三、鲜明的陕西地方特色

针对陕西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条例》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于“一带一路”经济和与人文交流提出了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充分发挥陕西科技优势和人文优势,扩大陕西的影响力和对外开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条例》五十一条规定,陕西自贸试验区要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充分体现了陕西在西部大开发推进过程中的战略地位,凸显了陕西的使命担当。《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建立与省内协同创新区的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实施创新协同、产业协同、政策协同。这些条款是在总结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基础上形成的,极具陕西特色和创新性。

原文刊载于2021年8月12日陕西日报05版

报道链接:http://esb.sxdaily.com.cn/pc/content/202108/12/content_763161.html



上一条:姜全保教授合作申请CPEC-Collaborative Research Grant项目

下一条: 【国家治理】把握发展规律打造多元互补的都市圈格局

关闭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设计与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