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专项资金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统筹安排。
(二)归口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及预算的组织、论证、申报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四)注重绩效。学校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评效,并按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及预算管理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分为单位项目库、校级项目库和教育部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式管理。
(一)单位项目库。职能部门应建立单位项目库,对本单位负责的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1.校内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职能部门申报项目。
2.职能部门结合学校重点工作,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加强论证,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单位项目库,集中管理,做实做细单位项目库。
3.职能部门将新增项目排序表及项目文本等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纳入校级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校级项目库。财务处建立学校统一的校级项目库,对职能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1.财务处对职能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归类,同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
2.财务处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校级项目库中。
3.根据教育部要求,立足学校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对校级项目库中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统筹排序后,由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后向教育部申报项目。
(三)教育部项目库。教育部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教育部项目库。
第六条项目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测算依据充分、可靠。项目申报书应从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必要性、项目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相关预算、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设定该项目的绩效目标,必要时应附其他图文资料。
第七条项目库应定期进行项目清理,对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的项目及时调整。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领导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确定各类别项目预算控制数。
(二)各职能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在项目库中提取已通过教育部评审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调整项目文本,项目排序表及调整后的项目文本经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三)财务处汇总职能部门数据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对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调整的项目必须从教育部项目库中提取。
(一)同一类别内的项目调整按照校内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审批。
(二)跨类别的项目调整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应严格论证、精心安排,不断提高专项资金项目文本编制质量,并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预算。
第三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三)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组织项目实施,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按计划使用专项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率。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购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应厉行勤俭节约,积极探索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清洁环保能源开发,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年度终了,各职能部门应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职能部门,减少或暂停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有效使用。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西交财〔201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