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及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一般管理事项的审批,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属于“三重一大”的,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经学校授权,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学校参股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四)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经资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经学校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学校出资企业进行监管;
(二)制定学校产业发展规划,审议学校产业目标任务及回报学校计划;
(三)审议学校出资企业的投资、资产处置、贷款、担保、质押、重组、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推动落实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各项决议和国资委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相关综合性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的报备报批;
(四)负责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分管的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品牌、商标权的管理和保护;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房屋、构筑物,以及高值软件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和长期债券投资管理;
(四)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土地、在建工程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的管理;
(六)档案馆、博物馆负责学校档案、文物与陈列品的管理;
(七)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植物的管理;
(八)科研院、社科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保护;
(九)社会教育管理处负责学校对非企业法人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分工确定。
第十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分管资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二)负责分管资产的登记入账、清查盘点、资产评估、绩效考核、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管资产的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四)加强无形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完整;
(五)负责分管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的审核环节;
(六)负责按时向国资委提交分管资产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单位。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负责人和日常管理人员。各责任单位应认真审查人员资产领用资格,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及各资产使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自制、接受捐赠、接受调剂等方式,配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厉行节约。
第十四条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预算范围及其他应制定配置计划的资产,购置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学校现有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形成购置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纳入年度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应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批复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十五条学校逐步建立以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效益为基础的资产后配给模式,合理调配,充分利用,对资产使用效益较高的单位形成有效激励。
第十六条学校自建建筑物及各单位自制(组装)形成的仪器设备,配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自制设备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等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资产完成配置、验收合格(移交完成)后应及时登记入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应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证书,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单位内部资产使用行为的监管,确保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对外合作中要重视国有资产使用环节的风险防控,维护学校校名、校徽、品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权益,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监管,严格限定使用用途,不得将学校的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或担保,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对学校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资产定期开展清查盘点、使用效益统计、监督检查,并完成学校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并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各项资产和资源的统筹配置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控制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提高资产收益,维护资产完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企业运营等行为。经批准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利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科技成果类)对外投资出租出借500万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利用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与许可使用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处置学校资产。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2.一次性处置未达最低使用年限固定资产1500万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下、一次性处置其它资产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未达最低使用年限固定资产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处置其它资产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3.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报废报损资产实物处置、股权减持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尽可能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须报国资委审批确定处置方式。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采取协议定价进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上缴国库的,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国库;可由学校留存的,由学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事项由相应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及时将评估情况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按年度汇总后报教育部;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财政部和教育部核准与备案。资产评估结果经核准备案后方可用于具体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细则,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严格审核科研成果资产评估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结合数字化校园建设,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数据信息平台。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模块,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资产信息安全,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制度。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分管资产的年度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等,全面反映分管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情况。
第三十七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及国有资产决算等资产信息统计的工作要求,按时将相关数据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后进行上报。
第三十八条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或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所使用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及房屋等重要资产,还应当逐一逐间报告资产的详细使用情况。
第八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学校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指标体系、探索科学的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各类资源后配给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通过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实物管理、处置管理、使用安排、对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资产闲置、资产浪费等方面,全方面反映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绩效。其中,大型设备共享及单位房屋面积产出情况作为考核重点。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学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建立分管资产的年度清查盘点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使用的检查工作,定期对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状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自查,对检查发现的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应由单位内部进行统筹。单位内部无法统筹的,应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调配。
第四十四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单位及个人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产权登记和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交实〔2014〕12号)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 年限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 年限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程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 年限 |
专用设备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