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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隋唐时期: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制度
来源: 时间:2020-08-31 点击:[]


摘要:隋朝时期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实行科举制、改革府兵制和赋役制度,对唐朝甚至以后各代产生深远影响。唐朝注意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通过完善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实行租庸调制和两税法;整顿府兵制和实行募兵制等一系列措施巩固封建统治,从而推动隋唐时期成为我国第二个繁荣昌盛的大一统帝国时代。

(1)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是我国第二个繁荣昌盛的大一统帝国时代,仅次于秦汉大一统时代。为了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隋文帝时期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的政治制度,唐朝时期进一步得到完善,后世沿用。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负责起草皇帝诏令,长官是中书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长官是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是尚书令,副长官是左右仆射。皇帝通过中书省发号施领,让门下省负责审核,中书省与门下省都有封驳权,尚书省则专管诏令的执行。尚书省下设六个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相应方面政务的具体执行。吏部负责全国官吏的任免、升降、调动等事务,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礼部负责科举考试和外邦往来的事务,兵部负责兵将、军械、军令等军事事务,户部复杂国家的户籍、田地、赋税等财政事务,工部负责营造工程屯田、水利、工匠等事务。

三省六部制替代了原来的三公九卿制,大大提高了决策的正确性和行政效率,有利于中央集权和政令贯彻。三省六部制将决策与行政分开,通过程序的分工,而不是互相制约,是一种非常先进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措施,是政治-行政二分的雏形。之后继承发展了这一行政制度的唐朝,正是在这套行政制度基础上,发展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盛世,对后世的国家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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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查,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摘自《资治通鉴》

唐朝时期标志着我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基本成熟,以“三省六部”制为代表的中央行政体制、以科举制为代表的选官用人制度、维护官僚队伍廉洁高效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高度成熟的体现,这既是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发展的需要,非此不足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又反应了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吸纳新生力量,保持统治基础的稳固。

(2)地方行政机构

隋王朝的统一并不牢固,在平定江南之前,中国经历了近四百年的分裂时期,地方豪族势力的极大发展,导致了中央权力削弱,几个世家大族联合起来,就可以改朝换代。到隋朝初年,地方势力仍然威胁着皇权,大隋王朝建立的一年时间内,已经发生了四次重大叛乱。开元三年,隋文帝杨坚废除了地方长官就地自聘僚属的制度,一律由中央吏部任免。全国两千多个县以上行政建制的官员,不论用何种方式选拔出来,最后都由中央直接任命。从隋初开始,文帝规定州县长官三年一换,下属官员四年一换,且不得连任,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掌控。将东汉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变成郡、县两级制,撤郡500多个,裁减了大批官员。

隋朝郡县制,唐朝为州县二级制,后期划分成节度使州县三级制。唐玄宗统治后期,地方节度使势力迅速膨胀,形成内轻外重的局面,最终酿成安史之乱,使唐朝由盛转衰。此后持续一百多年的藩镇割据的分裂混战局面,加深了人民的苦难,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导致唐朝最终走向灭亡。

(3)科举制度

科举制是我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开创科举制是官僚制最大的转变之一。公元590年,隋文帝初创科举制度,创立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隋炀帝建立进士科。唐代完善,唐太宗时期增加了考试科目,武则天时期增加人数,首创殿试和武举,唐玄宗时期高官主考,提高地位,后为定制。

科举考试等级划分。科举制度划分为五个等级,通过县试、府试(相当于市)两场考核,才算读书人,称作童生;通过省里举行的院试,才算真正有功名,是秀才,有资格进入官办学校学习,不用服徭役、不参军。乡试考中的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举人的录取率大概为千分之一。会试在京城举行,每三年一次,全国录取二三百人,考中会试的称贡士,头名称会元。会试通过的由皇帝出题,一般只决定名次,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此三人为一甲,叫进士及第;二甲多人,赐进士出身,三甲则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后会安排七八品官,在各个衙门实习几年,再外放当县官之类。

科举制度产生的背景。经济上,封建经济发展,中小地主和小农经济实力不断壮大;阶级关系上,南朝后期士族势力衰落,庶族地主发展,要求参与政权;政治上,九品中正制导致士族壮大,不利于中央集权;同时,统治者需要新的选官制度扩大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科举制度的影响。科举制度的创建,改善了用人制度,重才学而不重门第,打破了官爵世袭垄断局面,这种任人唯贤选拔政府官员的制度,为选拔下层优秀知识分子,提供了极好的通道,使各个阶层有才华的人都有机会为政府效力。科举制度在中国影响深远,为当时的美英等国称奇,并借鉴了这种选拔制度,作为政府文员的聘用方法。科举制度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士人用功读书的风气盛行,促进了文化艺术的发展,进士科重视考诗赋,大大有利于唐诗的繁荣。打击了门阀制度,将选拔人才的权力收归中央,顺应了历史趋势,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扩大了统治阶级的政权基础。

但是,科举制度维护了封建统治,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长于他国的因素之一。它禁锢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致力于四书五经,忽视了实用性的学问,最严重的是阻碍了知识分子放眼看世界,是造成中国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4)赋税制度

隋唐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施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目的是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指导思想是轻徭薄赋,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捐或布,庸是纳捐代役。隋朝有年龄限制,唐朝无年龄限制。以佣代役,一方面农业生产的时间较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有所提高,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100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施行了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了开垦荒地,保证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推动封建经济的发展。

唐后期两税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土地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政府财政收入锐降。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目的是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征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应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征收内容,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种税中。户税:按人丁和资产多寡缴纳;地税:按田亩多寡缴纳。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征收时间分夏、秋两季征收,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征收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定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的先河。其特点是以资产和土地多少作为纳税的标准,以资产税取代战国以来的人丁税,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税丁为税产,这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悬殊的社会现实。两税法取代租庸调是使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基础。

两税法的作用。两税法统一了税制,简化了征收的科目,又使税赋相对确定,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从制度上避免了官吏乱摊派的可能,改变了战国以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以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扩大了税收面,贵族、官僚、商人都要纳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税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的标准,较为公平。两税法是赋税制度上的转折点,标志着税收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为主,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进步,由此开始了我国赋税发展的又一新阶段。但也存在其局限性,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大地主隐瞒资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调节封建政府和土地之间的矛盾,为土地兼并打开了方便之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说明了封建制度开始走向衰落。

(5)府兵制转变为募兵制

隋文帝杨坚改革府兵制,将北周时期起到重大作用的府兵制与均田制完整结合,彻底结束了数十年居无定所的状态,就此成为名副其实的民兵,使得府兵制度有了更为稳定的发展基础。但也为府兵制未来走向衰败埋下伏笔。唐朝初期乃至隋末,所实行的府兵制大抵相差不大,在李唐争夺天下时,李世民率领的府兵立下汗马功劳。李世民仰仗府兵制,将唐朝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府兵制对于李世民来说,可谓前人留下的一柄尚方宝剑,帮助李世民开疆破土,巩固皇权一统天下。

府兵制虽有开国之功,却未能长盛不衰。公元749年,府兵制宣告结束,更是在唐玄宗时期被废止。贞观时期,出于对唐朝周边地区安全性及战略用途的考量,李世民将原有军府改为折冲府,数量共计634个,其中士兵的主要职责是守护京城安全,以及轮流驻守边境要塞之地。李世民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力求将府兵的效能与职能发挥到最大,府兵的社会地位与待遇均达到自北周创建以来的最高峰。但是在唐朝的府兵制度中,征兵对象仍是较为富裕的农民,如果需要调兵遣将,则需要皇上签发的敕书和兵部颁发的虎符。同时,为了避免地方将领滥权揽权为己所用,唐朝还特别制定了在战争结束之后,各地士兵的遣散政策,使得无战事无士兵,可以说在李世民统治时期,府兵制达到了顶峰时代,大唐更以府兵制为傲。

府兵制在战争频繁时期,确实起到了丰富武装的作用,但是随着战事的减少,社会逐渐趋于太平,府兵制度的弊端就逐渐显现出来。到了唐高宗武则天时代,由于战事减少,士兵无所事事也不受重视,最后甚至有士兵逃跑的情况出现。随着高宗睿宗统治时期社会奢靡、腐朽成风,导致土地兼并的现象自贞观时期以来最为严重,进一步摧残了均田制的经济体系,这也使得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府兵制就此开始走向衰败。到了玄宗时代,防御线延长兵役繁重,府兵制终于再也无力支撑,就此衰败成为历史。天宝八载,鉴于军府无兵可交,随停折冲府,府兵制终于废止。到唐玄宗李隆基即位,遍及大唐的折冲府竟然已经成为了一具空壳,至此存在了200多年,帮助西魏北周隋唐开疆扩土,保家卫国的府兵制正式宣告土崩瓦解。

唐朝中期,为增强军事力量,唐玄宗开始实行募兵制和节度使制度,那时的藩镇手中有钱,又有一方的行政大权,当然就掌控了募兵制。因为这种制度是雇佣关系,所以大家都不再为生计犯愁,因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觉得这是在为主人卖力,而不是为朝廷,但是这却导致了后来一些战役的被动局面,最后唐朝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衰亡。所以,府兵制度消亡的根本原因在于朝廷推卸了自己本该有的责任——养军队。只是,李世民的后人未能真正理解府兵制度的基石是什么,只认为天下百姓都该服务皇家罢了,要知道历来的社会不安,都是由于百姓的生计出现了问题而导致的。

宋朝延续了募兵制,结果证明这样的制度更糟糕,于是到了明朝,皇帝直接统领大权实行卫所制,不过还是灭亡了。可见,历朝历代无论如何建制,中心主题只有一个就是强化朝廷对军队的掌控。但是,制度建设并非一成不变,就如这府兵制一样,唐传承时已经更换了好几个版本,所以才发挥了极大的效力。

(6)法律制度

开皇元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整顿了长期以来混乱的法律,将原来北周的宫刑、五马分尸车裂、看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枭首等等残酷刑法予以废除,并规定一概不用灭族刑,减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千余条,保留了律令五百条。刑法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种,俗称封建五刑制。《开皇律》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经向中央机构大理寺三奏,得到批准后才能处决死刑。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滥杀冤杀,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唐《贞观律》《永徽律》,都是《开皇律》的修订,其法律精神一直延续到清代。

《贞观律》唐太宗时期制定的法规,本着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的原则,相比之前的唐代律书减去了死刑条文九十二项,改流放为徒刑七十一项,但是这部律书中涉及官员惩治的条文非但没有放松,反而相当严苛。

公元645年的一天,长安城外刑场之上,聚集了一批来自全国各地的都督、刺史和长史,眼下这些官员要奉诏接受一次严肃的警示教育,观看两名贪腐官员的死刑执行。他们当中一个叫李太辨,另一个叫席辨。李太辨担任长芦县令时贪赃枉法,朝廷派出监察官员展开质询,李太辨惶恐之下悄悄地找到他的上级,沧州刺史席辨,以缣二百匹,罗三十匹进行贿赂,席辨受贿后就想法设法帮助李太辨逃脱罪责,事情败露后两人一同入狱,席辨受贿枉法的量级大大超过死刑规定,而李太辨单论行贿罪不至死,但他本就贪腐,二罪并罚须从重,因此判处死刑。这场撼动人心的廉政警示教育,让前来观看的官员唏嘘不已,他们对于律法的威严更是敬畏。而唐太宗对官吏贪腐明确表态:“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贞观政要》。据统计,唐太宗当政时期,仅公元648年一年,就查处了一千多名官员。

贪赃枉法重罪惩治,对于官员倚仗权势谋取利益,唐朝的法规也严格禁止。唐太宗的儿子唐高宗李治,在登基后就曾遇到过一例颇具影响的不当得利案件。这一天的朝堂之上监察御史韦思谦和大理寺少卿张叡册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韦思谦作为监察官员上奏弹劾了褚遂良,主张依法治罪,但张叡册却以司法机构副长官的身份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褚遂良买地的价格是通过官府估价机构评估得出的,因此没有犯法。韦思谦反驳说,官府估价机构是为满足国家需要而设立的,本就不能用于大臣的私人买卖,况这块地的估价,显然属于不公平交易。

韦思谦(611-689)担任御史时曾大胆宣言:“御史出都,若不动摇山岳,震慑州县,诚旷职耳。”而他见到王公贵戚,也从不像其他官员一样,行跪拜之礼。“耳目之官,故当独立也”。监察官一向特立独行,而他所弹劾的褚遂良则是一个更加不寻常的人物。褚遂良唐朝前期的著名贤臣,也是一位大书法家,曾深为唐太宗李世民所倚重,是其去世前指定的两位顾命大臣之一。唐高宗继位后,对于褚遂良也颇为尊重,对于治国方策都要详细听取他的意见。褚遂良以往为官声誉良好,眼下又位极人臣,还有重要司法官员出面帮他说话。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之后,唐高宗终于做出了裁决。仅仅因为买了属下一块田地,占了些许便宜,褚遂良就背上了不当得利的罪名,不仅失去了宰相之位,还影响了大半辈子的清白声誉。大唐王朝依法治吏、从严治吏的决心和力度由此可见。

唐朝的法制特征还体现在了不断完善的法典制定上,《唐律疏议》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且最具影响力的一部刑事法典,也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成书于唐高宗时期。《唐六典》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系统性行政法典,成书于唐玄宗时期,规定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职责、人员、品级、待遇等,注中又叙述了官制的历史沿革,为开元末天宝初盛世景象的到来,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和法律基础。为后世完美呈现了当时唐朝政府的国家治理体系及其渊源,对于今天国家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从大唐王朝建立政权,一直到臻于巅峰的开元之治,这一百多年间几代国家治理者在法制精神的引领下,打造了一个令后人久久仰望的大唐盛世。它清明和谐的政治,繁荣昌盛的经济,开放多元的文化,包容天下的胸怀,不仅呈现出中国历史上最为璀璨夺目的气象,也书写下中华文明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一段光辉岁月。

位列朝堂更需要行事严谨,贵为天子也不得随心所欲,优秀的国家治理者必然甘于自律,固守已然划定的制度红线,天下治平的美好梦想才能实现。

隋朝建国虽短,但它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进行的改革却给唐朝甚至以后各代带来深刻的影响,如在中央确立三省六部制,实行科举制,改革府兵制、赋役制度。唐朝是在农民起义推翻隋朝的基础上建立的,它注意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采取一系列巩固统治的措施:完善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实行租庸调制和两税法;整顿府兵制,实行募兵制。它们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最终都没能挽救唐朝的统治。因此,隋唐虽曾因推行上述制度而繁盛一时,却不可能摆脱衰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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