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期基本沿用了元代的管理制度,其中在中央层面沿用中书省制,将中书省设为中枢行政机构并设置左右丞相辅佐皇权,在地方的行政机构设置上,明超沿用行中书省制度,全国范围内划定了十二个行省。行省制度将地方的民政和军事权力高度集中,产生了地方割据的风险。为此,公元1376年,朱元璋改制行中书省制度,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别掌管地方的民政、刑法和军事事务,以实现其权力分治、“三司共治”的制度设想。然而三司制度的权力分治实则缺少互相的协调,在重要事项的治理上往往出现相互推诿和掣肘的问题,正如何乔新所说:
“我朝惩前代藩镇之弊。以都司典兵,布政司理民,按察司执法,凡军戎调发之政,非有符验,都司亦不听调也。平日所以能法之政,布、按二司不得专,却之者,恃有三尺法耳,一旦有事,白刃临其身,厚禄诱其心,三尺法焉能制之?”
——《皇明名臣经济录.卷十七》
在此情境下,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地方事务的有效处理,明朝设置了巡抚制度,并逐步演化成为明朝重要的监察制度。起初,明朝的巡抚制度是具有临时派遣性质的钦差,公元1420年,皇帝朱棣令二十六人奉命巡行,主要职责为安抚军民,实质上成为处理地方事务的官员,在洪熙宣德时期,巡抚官员正式成为地方的常驻官员。明朝重要的历史典籍将巡抚制度列为中央督察院系统之内,将明代的巡抚视为中央派驻的地方大臣。经过明代社会的演化,巡抚的职责不断扩充,囊括三个主要方面:第一,负责处理地方税收、徭役等重要民政事务;第二,考察地方官员的清廉和忠诚情况;第三,参与布防和军务的管理。后期,明朝采取省内设置巡抚的制度达到了制衡三司的效果,而长期的稳定的巡抚官设置,也使得巡抚稳定地掌握了地方的军权和行政权力,但是这种“地方重臣”保留了中央权力的头衔、受命于明朝中央,减少了地方割据的风险。
洪武二十四年(1391)懿文太子朱标巡抚陕西
明朝的巡抚制度是回应中国古代政治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设置,其脱胎于一般的钦差,呈现出制度化设置的特征。张显清、林金树在《明代政治史》中认为:“明初废掉行中书省,就其制度来说并不健全,尚未完成地方行政体制的重建任务。直到巡抚在全国的设置,才最终完成了明代地方行政体制的重建。”明朝的巡抚制度不仅达到了中央监察地方权力的作用,还逐步承接和集成了地方治理的权力,成为明朝特殊的政治制度。巡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了明朝统治者对于当时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认知,是在保障中央权威下提升地方行政效果的选择,是我国古代中央和地方权力互动的鲜明案例,而后,清朝延用此治理思想,形成了督抚制度。